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掩护公民人身、公共工业和公民工业的宁静,维护公共宁静,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事情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目标,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宁静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事情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卖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消防事情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情实施监视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卖力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门、核电厂的消防事情,由其主管单元监视治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事情,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条 任何单元、小我私家都有维护消防宁静、掩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陈诉火灾的义务。任何单元、成年公民都有加入有组织的灭火事情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书、广播、影戏、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宁静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事情中有突出孝敬或者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罗消防宁静结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计划纳入都市总体计划,并卖力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革新。
对消防事情,应当增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堆栈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都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宁静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切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堆栈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切合前款划定的,有关单元应当接纳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凭据国家工程修建消防技术尺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修建工程,设计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工程修建消防技术尺度进行设计,建设单元应当将修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及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元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修建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换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元、小我私家不得变换。
凭据国家工程修建消防技术尺度进行消防设计的修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及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修建构件和修建质料的防火性能必须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
果真场合室内装修、装饰凭据国家工程修建消防技术尺度的划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质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物质量法的划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的质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馆、商场、集贸市场等民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宁静检查及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聚会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运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元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宁静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运动现场进行消防宁静检查及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二)实行防火宁静责任制,确定本单元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宁静责任人;
(五)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宁静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流通,并设置切合国家划定的消防宁静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治理单元,应当依照前款有关划定,履行消防宁静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宁静事情。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堆栈的修建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团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堆栈的修建物内,已经设置员工团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接纳须要的消防宁静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工业重大损失的单元,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宁静重点单元,报本级人民政府存案。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划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建设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宁静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元、小我私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宁静的划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元,对产物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而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宁静的划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果真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堆栈的治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宁静的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凭据划定事先治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宁静划定,并接纳相应的消防宁静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宁静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物的质量必须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物质量法的划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的消防产物。
禁止使用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物的销售单元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切合国家有关消防宁静技术划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元、小我私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元在修建门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沐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接纳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宁静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事情,组织制定防火宁静条约,进行消防宁静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都市街道服务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遵守消防执法、规则的情况依法进行监视检查。对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定期监视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情人员在进行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视检查不得收取用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实时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接纳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的消防站建设尺度建设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肩负火灾扑救事情。
镇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当地经济生长和消防事情的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肩负火灾扑救事情。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规则定的火灾扑救事情外,还应当加入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事情。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元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肩负本单元的火灾扑救事情: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掩护单元的古修建群的治理单元。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乡、村可以凭据需要,建设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加入火灾扑救事情。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元、小我私家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灾。
果真场合发生火灾时,该果真场合的现场事情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元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元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灾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凭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修建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元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加入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事情,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偏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逾越。交通治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事情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元、小我私家收取任何用度。
对加入扑救外单元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划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加入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凭据需要关闭火灾现场,卖力视察、认定火灾原因,审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须要时,可以组织视察。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元应当凭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掩护现场,接受事故视察,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修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及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修建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及格,擅自使用的;
(三)民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宁静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及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擅自举办大型聚会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运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就地纠正;就地不能纠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尺度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修建构件和修建质料或者不及格的装修、装饰质料施工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违反本法的划定,未履行消防宁静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在设有车间或者堆栈的修建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物质量法的划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的消防产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物和违法所得,依照产物质量法的划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元,违反消防宁静技术划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物、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切合消防宁静技术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宁静划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宁静划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纠正的。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回复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回复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用度由违法行为人肩负。
第四十九条 果真场合发生火灾时,该果真场合的现场事情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元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划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情人员在消防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切合国家修建工程消防技术尺度的消防设计、修建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修建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实时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纠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物的销售单元、品牌或者指定修建消防设施施工单元的;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