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O年)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情况,增强高等学校校园治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宁团结的局面,建设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划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罗外籍教师)、学生(包罗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学校活感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划定,维护宪法确立的基础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增强校园治理,接纳措施,实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执法、规则、校规的运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执法划定的其他权利,要依照执法,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事情证、听课证或者学校发表的其他进人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划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挂号后进人学校。
第六条 海内新闻记者进人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运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见告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人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小我私家邀请进入学校探亲探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挂号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划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划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执法、规则、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运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划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守卫机构陈诉,学校守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而且进行留宿挂号,留宿人离校应注销挂号。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划定的,学校守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通告、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所在。散发宣传品、印刷晶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
对于张贴、散发阻挡我国宪法确立的基础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果真张贴物、宣传晶和印刷晶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修建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运动,不得滋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运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聚会会议、讲演等公共运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运动的目的、人数、时间、所在和卖力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聚会会议、讲演等应切合我国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规则、规章,不得阻挡我国宪法确立的基础制度,不得滋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工业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陈诉等室内运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运动的内容、陈诉人和卖力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陈诉等不得阻挡我国宪法确立的基础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目标,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运动,不得滋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凭据学校的部署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运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凭据学校的部署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运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钱、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滋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凭据《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的划定治理。建设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建设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和开展运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执法、规则、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目标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治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运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划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运动。
违反本划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损害国家工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所在经营。
违反前款划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停止经商运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划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纠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平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置惩罚决定。
对违反本划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纠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凭据情节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凭据划定制定具体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