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宣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预防和淘汰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掩护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宁静治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情况掩护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迫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情况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情况掩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凭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尺度确定、宣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应当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事情全面卖力。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宁静条件,建设、健全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宁静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划定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限制性划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宁静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划定履行职责:
(一)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综合事情,组织确定、宣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罗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宁静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事情。
(二)公安机关卖力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宁静治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并卖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门路交通宁静治理。
(三)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卖力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牢固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物质量实施监视,卖力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卖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治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危害性判定和情况风险水平评估,确定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卖力危险化学品情况治理挂号和新化学物质情况治理挂号;依照职责分工视察相关危险化学品情况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卖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情况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宁静实施监视,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宁静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毒性判定的治理,卖力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事情。
(七)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治理部门卖力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视检查,可以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元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划定或者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卖力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质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宁静的违法行为,就地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依法进行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增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宁静监视治理。
第九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实时依法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十条国家勉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接纳有利于提高宁静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勉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宁静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计划、合理结构。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卖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计划和结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体例城乡计划,应当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凭据确保宁静的原则,计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建设单元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宁静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宁静评价,并将宁静条件论证和宁静评价的情况陈诉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元。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口岸建设项目,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划定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宁静的施事情业,施工单元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元,并与管道所属单元配合制定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元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宁静掩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物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的划定,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
卖力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发表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罗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标签。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切合国家尺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通告,并实时修订其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情况掩护主管部门的划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情况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情况掩护主管部门陈诉。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可以凭据情况接纳相应的情况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以及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要领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物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的划定,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凭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元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元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纪录,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掩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门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收支口
(五)基本农田掩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掩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物名胜区、自然掩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
(八)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切合前款划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视其所属单元在划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运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是或者凌驾临界量的单元(包罗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凭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宁静设施、设备,并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对宁静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保证宁静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宁静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宁静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宁静评价,提出宁静评价陈诉。宁静评价陈诉的内容应当包罗对宁静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存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存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如实纪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接纳须要的宁静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设置治安守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守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堆栈、专用园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堆栈)内,并由专人卖力治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堆栈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要领以及储存数量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收支库核查、挂号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元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堆栈,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的宁静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抛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发现未依照划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宁静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其使用条件(包罗工艺)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并凭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设、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宁静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而且使用量到达划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
前款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尺度,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宣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切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宁静治理机构和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三)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宁静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切合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其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宁静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罗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规模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的划定取得口岸经营许可证的口岸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及格
(三)有健全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五)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切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其发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动。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划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宁静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划定以外的单元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元出具的正当用途说明。
小我私家不得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挂号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置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划定的质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检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小我私家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纪录购置单元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纪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置单元应当在销售、购置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并输入盘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不得出借、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实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陈诉。
第五章 运输宁静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划分依照有关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
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及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宁静作业尺度、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切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并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历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泛起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要领。
第四十六条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凭据运输车辆的审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宁静技术条件,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定期进行宁静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纳相应的宁静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门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购置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划定的质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门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泛起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接纳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宁静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公安机关接到陈诉后,应当凭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宁静的划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宁静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宁静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治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宁静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治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关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划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规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情况的危害水平以及消除危害结果的难易水平等因素划定并宣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治理,对种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宁静防护措施平划分作出划定并监视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政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政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要领应当切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划定的,承运人应当凭据划定部署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宁静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划定的距离。有关治理单元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口岸,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陈诉海事治理机构。海事治理机构接到陈诉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陈诉人,同时通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陈诉。
在内河口岸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所在等事项陈诉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陈诉人,同时通报海事治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修建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治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凭据划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凭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划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掩护的划定。内河航道生长计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见告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检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挂号与事故应抢救援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挂号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抢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
危险化学品挂号包罗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宁静要求
(六)泛起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挂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实时向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治理挂号内容变换手续。
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情况掩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视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挂号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情况掩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视检验检疫等部门,凭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制定本单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抢救援人员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抢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元主要卖力人应当立即凭据本单元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情况掩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陈诉;门路运输、水路运输历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海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陈诉。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情况掩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凭据当地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淘汰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接纳其他措施掩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水平;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接纳关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接纳相应的情况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须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情况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统一宣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运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划定行为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划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宁静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宁静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口岸建设项目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划分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的划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划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运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宁静的施事情业,施工单元未凭据划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元,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元配合制定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元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宁静掩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罗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宁静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罗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宁静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通告,或者不实时修订其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要领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在作业场所和宁静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未设专人卖力治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建设危险化学品收支库核查、挂号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内容变换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口岸经营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堆栈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设置治安守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守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元内部治安守卫条例》的划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及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及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凭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宁静设施、设备,或者未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对宁静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对其宁静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宁静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堆栈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堆栈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要领或者储存数量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不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堆栈的宁静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口岸经营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不如实纪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陈诉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元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纪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置单元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生存销售纪录和相关质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置单元未在划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依照本条例划定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陈诉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凭据本条例划定将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存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存案的,划分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凭据划定将相关信息向情况掩护主管部门陈诉的,由情况掩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抛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存案的,划分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凭据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小我私家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小我私家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元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小我私家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划分依照有关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划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切合国家有关宁静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划定的宁静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及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见告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关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划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凌驾运输车辆的审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宁静技术条件不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门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宁静治理,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不适用本条例。
执法、行政规则对燃气的宁静治理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宁静治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宁静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治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宁静治理,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情况治理挂号和新化学物质情况治理挂号,依照有关情况掩护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危险化学品情况治理挂号,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收取用度。
第九十九条 民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的,交由情况掩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元进行处置惩罚,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置惩罚。处置惩罚所需用度由国家财政肩负。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国务院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划分卖力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情况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判定。凭据判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划定治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划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划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