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治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7年9月1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治理,掩护公民生命和工业宁静,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宁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运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民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加入人数到达1000人以上的下列运动:
(一)体育角逐运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运动;
(三)展览、展销等运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运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运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规模内举办的运动,不适用本条例的划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治理应当遵循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坚持承办者卖力、政府羁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卖力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大型群众性运动的有关宁静事情。
第二章宁静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运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运动的宁静卖力,承办者的主要卖力人为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事情方案。
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事情方案包罗下列内容:
(一)运动的时间、所在、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宁静事情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运动场所消防宁静措施;
(四)运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运动预计加入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检验和宁静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抢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卖力下列宁静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事情方案和宁静责任制度,明确宁静措施、宁静事情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修建物的宁静,消除宁静隐患;
(三)凭据卖力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须要的宁静检查设备,对加入大型群众性运动的人员进行宁静检查,对拒不接受宁静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凭据批准的运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抢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故障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的行为实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事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宁静事情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事情提供须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场所治理者具体卖力下列宁静事项:
(一)保障运动场所、设施切合国家宁静尺度和宁静划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切合执法、规则、技术尺度的划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须要的停车园地,并维护宁静秩序。
第九条加入大型群众性运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守执法、规则和社会公德,不得故障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运动场所治安、消防等治理制度,接受宁静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听从宁静治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评判员、运发动或者其他事情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运动申请质料,实施宁静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监视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宁静事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运动举办前,对运动场所组织宁静检查,发现宁静隐患实时责令纠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运动举办历程中,对宁静事情的落实情况实施监视检查,发现宁静隐患实时责令纠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运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宁静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宁静治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运动实行宁静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对演出运动的宁静治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法式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执法、规则的划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宁静事情方案,宁静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运动场所、设施切合宁静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运动的预计加入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运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宁静许可;预计加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运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宁静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宁静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运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宁静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承办者正当建设的证明以及宁静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运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配合承办大型群众性运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事情方案;
(四)运动场所治理者同意提供运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运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质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运动场所进行检验,对切合宁静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切合宁静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宁静许可的大型群众性运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换运动的时间、所在、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运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换大型群众性运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运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换,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换。
承办者变换大型群众性运动所在、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运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重新申请宁静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运动时间之前书面见告做出宁静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发表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宁静许可的大型群众性运动,公安机关凭据宁静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运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运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运动现场卖力执行宁静治理任务的公安机关事情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运动现场,依法履行宁静治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运动场所的人员到达批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伪钞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运动现场的公安机关事情人员陈诉。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运动举办历程中发生公共宁静事故、治安案件的,宁静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抢救援预案,并立即陈诉公安机关。
第四章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换大型群众性运动的时间、所在、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运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宁静许可的大型群众性运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运动场所治理者违反本条例划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对宁静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治理处罚,对单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运动举办历程中发生公共宁静事故,宁静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抢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陈诉的,由公安机关对宁静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加入大型群众性运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划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宁静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和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治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运动的宁静守卫事情,由举办运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卖力,不实行宁静许可制度,但应当凭据本条例的有关划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越发严格的宁静守卫事情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