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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PA视讯·(中国)官方网站 | 官方认证的真人视讯与百家乐平台生长计划处

教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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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时间:2024-12-30 点击: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位事情体制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章 学位授予法式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事情,掩护学位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继续民族再起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罗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凭据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基础任务,遵循教育纪律,坚持公正、公正、果真,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生长,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划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到达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规则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元,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元可以依照本规则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事情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事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卖力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视、研究咨询等事情。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服务机构,肩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事情。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卖力全国学位治理有关事情。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学位治理有关事情。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元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元学位授予的实施措施和具体尺度;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取消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取消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置惩罚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事情,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卖力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元主要行政卖力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聚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聚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事情法式等由学位授予单元确定并宣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落实立德树人基础任务;

(二)切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生长需要、高等教育生长计划;

(三)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凭据前款划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划定。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划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划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存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划定的期限内提出。

卖力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事情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 切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元,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措施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生长对种种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结构,增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织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凭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生长、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康健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结构和学位授予另行划定条件和法式。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划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到达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单元划分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结业论文或者结业设计等结业环节审查,讲明学位申请人到达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肩负专业实践事情的开端能力。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划定的实践结果答辩,讲明学位申请人到达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事情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肩负专业实践事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划定的实践结果答辩,讲明学位申请人到达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事情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肩负专业实践事情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结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凭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条件,结合本单元学术评价尺度,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实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尺度并予以宣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法式

第二十三条 切合本规则定的受教育者,可以凭据学位授予单元的要求提交申请质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元的应届结业生,由结业单元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结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切合学位授予单元划定的,进入答辩法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凭据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元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结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卖力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凭据划定的法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就地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果真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结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划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到达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到达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元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凭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凭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宣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发表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存案。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生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和学位论文、实践结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结果及学位授予历程应当依照保密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保密划定,增强保密治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建设本单元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增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历程质量治理,实时果真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视,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元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设遴选、考核、监视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体贴敬服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元应当立足培养高条理创新人才,增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治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要害环节严格把关,全历程增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结果,确保切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元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元取消相应学位授予资格。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元,研究生培养质量达不到划定尺度或者学位质量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取消其自主审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元可以凭据本单元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元申请取消相应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信息治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元不授予学位或者取消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结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结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授予学位、发表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元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取消学位决定的,应当见告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结果认定等历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元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措施由学位授予单元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取消其学位等行为不平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执法划定处置惩罚。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卖力治理军队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学位事情。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相助方面做出突出孝敬,或者对世界宁静与人类生长有重大孝敬的小我私家,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元,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小我私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取消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元对申请学位的境外小我私家,依照本规则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法式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授予单元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划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发表的学位证书的认可,应当严格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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