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2013年10月22日通过)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门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基础运动准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宁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革新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生长门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发动全国职工自力重生、艰辛创业,坚持和生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中国工会发动和组织职工积极加入建设和革新,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入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加入企业、事业单元和机关的民主治理;教育职工不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停生长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事情目标,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执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加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生长和社会的恒久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孝敬。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事情,依法发挥民主加入和社会监视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元中,凭据促进企事业生长、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治理权力,组织职工加入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与行政方面建设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生长。
中国工会实行工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革新创新精神增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事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事情重点放到下层,全心全意为下层、为职工服务,增强下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革新开放和生长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牢固和生长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增强包罗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外洋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茂盛。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强相助、增进友谊的目标,在独立、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预干与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设和生长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宁静、生长、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配合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人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水平,认可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下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事情进行监视,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免职不称职的工会事情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元事情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掩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执法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种种奖励。
(六)在工会聚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加入关于工会事情和职工体贴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执法、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加入民主治理,努力完成生产和事情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执法,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置惩罚国家、团体、小我私家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相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加入工会运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事情)关系变换,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下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加入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纠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下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存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体贴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小我私家听从组织,少数听从多数,下级组织听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发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发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发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接受会员监视。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免职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团体领导和分工卖力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凭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息争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陈诉事情。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发生,要充实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重复酝酿,充实讨论。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接纳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措施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接纳差额选举措施进行预选,发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小我私家。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工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下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凭据需要建设全国的或者地方的工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治理体制实行垂直治理的工业,其工业工会实行工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工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工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工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设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工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设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工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工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须要时,可以召集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实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聚会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发生措施,由召集代表聚会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工业工会、各级地方工业工会、乡镇工会和都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卖力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资助和指导用人单元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发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治理经费的全国工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卖力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元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监视财经纲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元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治理经费的工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设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实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发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设,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事情。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设执法服务机构,为掩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正当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执法监视。
第十六条 建设或者取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下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取消,该工会组织相应取消,并报上级工会存案。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随意取消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取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事情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措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陈诉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卖力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事情。
执行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聚会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聚会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聚会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事情。
第二十一条 工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凭据需要确定。
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设,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发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聚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事情陈诉;选举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治理经费的工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陈诉事情。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陈诉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当地域的工会事情,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陈诉事情。
凭据事情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域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设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都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设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设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下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下层单元,应当依法建设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设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设工会下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设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元的会员联合建设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下层工会事情。工会下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设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元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事情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元协商确定。
下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下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下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下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下层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下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陈诉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陈诉。
(三)选举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免职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事情的重大问题。
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聚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元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实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发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发生,也可以由工会下层委员会选举发生。大型企业、事业单元的工会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下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下层工会的日常事情。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执法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果真和其他形式,加入本单元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企业、事业单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事情机构,卖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情,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加入协调劳动关系和调整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元行政方面建设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资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条约,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行政方面签订团体条约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视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运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事情)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治理服务事情。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勉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治理知识,开展康健的文化体育运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妥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视有关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人为、劳动宁静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事情,办妥职工团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加入劳动宁静卫生事故的视察处置惩罚。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设和生长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生长、接收、教育和会籍治理事情。增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治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元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力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事情,积极了解和体贴职工的思想、事情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元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为发挥职工的智慧才智,缔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设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任期和工会下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下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凭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凭据生产(行政)班组建设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运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凭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事情,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队伍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生长观,学习经济、执法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目标政策,遵守国家执法、规则,在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事情,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视察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服务,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凭据有关划定治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下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事情。因事情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设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妥工会干部院校和种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体贴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事情,坚决同攻击抨击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下层工会选派、聘用事情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人为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元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相助,依照划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肩负的工会经费拨缴事情。
未建设工会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人为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增强对工会资产的监视、治理,掩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凭据经费独立原则,建设预算、决算、资产羁系和经费审查监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财政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羁系、单元使用”的资产羁系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分级卖力”的经费审查监视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治理和使用措施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视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凭据划定体例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陈诉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视。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元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元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取消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尺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划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所在、运动场所、聚会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