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生长,凭据国家财政财政治理有关执法规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治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治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革新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治理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生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治理,应当以多出优秀结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纪律、强化绩效、依规则范、公正合理和宁静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凭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生长计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卖力宏观治理和监视。
第五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事情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事情办)依法卖力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治理和监视检查。
第六条 所在省区市社科事情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配合全国社科事情办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治理和监视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元是项目资金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设健全“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治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治理和监视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政、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增强对项目资金的治理和监视。
第八条 项目卖力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卖力。
第九条 凭据预算治理方式差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治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规模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事情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用度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用度和间接用度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用度是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用度,主要包罗: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收罗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书、聚会会议/差旅/国际相助与交流等用度,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支付给加入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会见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用度,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用度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尺度,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人为水平,凭据其在项目研究中肩负的事情任务确定,其由单元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用度,不得支付给加入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治理的相关人员,其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元设备而发生的用度。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勉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间接用度是指项目责任单元在组织实施项目历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用度中列支的相关用度。主要包罗:项目责任单元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衡宇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治理用度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治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凭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凭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规模,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体例项目预算。直接用度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卖力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体例。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元、所在省区市社科事情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事情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五条 跨单元相助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用度支出预算。间接用度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元和相助研究单元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间接用度由项目责任单元统筹部署使用。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建设健全间接用度的内部治理措施,果真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用度,处置惩罚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部署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事情中的实际孝敬挂钩。项目责任单元可将间接用度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小我私家倾斜。项目责任单元不得在间接用度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用度。
第十七条 间接用度基础比例一般凭据不凌驾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审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门为40%;凌驾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门为30%;凌驾500万元的部门为20%。
项目结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品级调整间接用度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品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60%;凌驾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50%;凌驾500万元的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40%。
(二)结项品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50%;凌驾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40%;凌驾500万元的部门可提高到不凌驾30%。
(三)结项品级为“及格”,或以“免于判定”方式结项未分品级的,间接用度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凭据审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用度。项目结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品级确定间接用度比例。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卖力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元、所在省区市社科事情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事情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淘汰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元审批或存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卖力人凭据科研运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元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卖力人凭据科研运动实际需要自主部署,并报项目责任单元存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用度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元与项目卖力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用度。依据项目结项品级确定间接用度比例后,间接用度由项目责任单元商项目卖力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部署。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凭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实时治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治理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体例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卖力人在允许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事情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凭据本措施第十条划定的开支规模列支,无需履行调剂法式。
对于项目责任单元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衡宇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治理用度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元凭据实际治理需要,在充实征求项目卖力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卖力人凭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尺度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元凭据人为制度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治理划定。治理划定应当包罗资金使用规模和尺度、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全国社科事情办存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科事情办应当凭据差异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助额度,在立项或预算回执获批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元,切实保障科研运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凭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划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实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相助研究单元,并增强对外拨资金的监视治理。
项目卖力人应当结合科研运动需要,科学合理部署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结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元财政统一治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治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凭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划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规模的,应当凭据政府采购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历程中,项目责任单元因科研运动实际需要,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加入由其主办的聚会会议等,对确需肩负的都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聚会会议费等用度中报销。对海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收罗等科研运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历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牢固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元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治理措施,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用度统筹使用、劳务费治理、结余资金使用等治理权限。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政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牢固的科研财政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体例、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政助理所需人力成本用度(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元凭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革新财政报销治理方式,充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切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应当如实体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相助研究单元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卖力人汇总体例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果首次判定的用度由全国社科事情办另行支付。首次判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判定的,判定用度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元统筹部署用于项目最终结果出书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增强结余资金治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速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取消的项目,全国社科事情办视情节轻重划分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置惩罚。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事情办。所退资金由全国社科事情办凭据财政预算治理的有关划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元发生变换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实时向新项目责任单元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治理与监视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社科事情办应当建设项目资金绩效治理制度,对项目资金治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增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切实增强绩效治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应当依法依规治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划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划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条约、虚伪钞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换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政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小我私家肩负的有关用度和支付种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送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卖力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全国社科事情办、审计署、各省区市社科事情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凭据职责和分工,建设笼罩资金治理使用全历程的资金监视机制。增强审计监视、财会监视与日常监视的领悟协调,增强监视协力,增强信息共享,制止交织重复。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按划定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治理,并凭据事情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审计署、全国社科事情办按划定对项目责任单元项目资金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视检查。项目责任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社科事情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应当督促项目责任单元增强内控制度和监视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治理责任,配合财政部、全国社科事情办开展监视检查和督促整改事情。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凭据本措施和国家相关财经规则及财政治理划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视制约机制,动态羁系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增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设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宁静。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治理建设允许机制。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允许依法履行项目资金治理的职责。项目卖力人应当允许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治理的有关划定。项目责任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对违反允许导致的结果肩负相应责任。
对项目责任单元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治理使用历程中泛起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纪录治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治理建设信息果真机制。项目责任单元应当在单元内部果真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用度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全国社科事情办及其相关事情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治理等相关事情中,存在违反划定部署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项目责任单元及其相关事情人员、项目卖力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治理使用历程中,不按划定治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定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划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划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事情领导小组卖力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计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治理措施>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