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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 -美术与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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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
2017-09-24 1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宣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生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肩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治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职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基础,以理想信念教育为焦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规范治理行为,将治理与育人相结合,不停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配合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喜好宁静、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看法,遵守宪法、执法、规则,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治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康健,提高小我私家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治理,应当尊重和掩护学生的正当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肩负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勉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加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部署的各项运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加入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运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结果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划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加入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加入学校治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加入权、表达权和监视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工业权等正当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执法、规则及学校章程划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执法、规则;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划定学业;

  (四)按划定缴纳学费及有关用度,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执法、规则及学校章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治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划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划定的期限到校治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定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开端审查,审查及格的治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质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划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划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及格后,治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治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凭据国家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法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划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划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康健状况是否切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切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及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视察处置惩罚。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凭据第十条的划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法式和措施,由学校划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划定治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划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切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治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结果纪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加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划定的课程和种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结果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结果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划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判定,以本划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接纳小我私家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结果评定要突出历程治理,可以凭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运动和体质康健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划定。

  第十六条 学生凭据学校有关划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加入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结果(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加入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运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结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结果。具体措施由学校划定。

  学校应当勉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加入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运动,可以建设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结果和学籍档案治理制度,真实、完整地纪录、出具学生学业结果,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结果,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结果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体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时机。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纪录。学生重新加入入学考试、切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认可。具体措施由学校划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定时加入教育教学计划划定的运动。不能定时加入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凭据学校有关划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纪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设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划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谓、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划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措施,建设公正、公正的尺度和法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凭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生长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结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结果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结果的;

  (三)由低学历条理转为高学历条理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尺度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条理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卖力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切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聚会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治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措施;对转学情况应当实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视和治理,实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划定外,应当在学校划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划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凭据情况建设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划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法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加入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队伍、学校等组织建设治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治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划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及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置惩罚:

  (一)学业结果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划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划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及格的;

  (三)凭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加入学校划定的教学运动的;

  (五)凌驾学校划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划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治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划定期限治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结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结业生就业部门治理相关手续;在学校划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元的,应当治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凭据国家相关划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结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划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划定内容,结果及格,到达学校结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结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切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元应当发表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划定内容,获得结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结业。学生提前结业的条件,由学校划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划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划定内容,但未到达学校结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结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发表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划定。及格后发表的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治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凭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小我私家信息,填写、发表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换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实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治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治理措施,按相关划定实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到达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划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取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被取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运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配合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情况宁静、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设和完善学生加入治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加入学校治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治理制度,缔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宁静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树立宁静风险防范和自我掩护意识,保障自身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钱、吸毒,流传、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加入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运动;不得从事或者加入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运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接纳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接纳须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疏散原则。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运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设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运动提供须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治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建设、加入学生团体。学生建设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划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挂号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执法、规则和学校治理制度规模内运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治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运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健、生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运动。

  学生进行课外运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加入勤工助学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规则以及学校、用工单元的治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运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应当按执法法式和有关划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划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流传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流传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盘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设健全学生住宿治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治理的划定。勉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条约,实施自我治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生长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结果、科技缔造、体育竞赛、文艺运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体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接纳授予“三勤学生”称谓或者其他荣誉称谓、发表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勉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设果真、公正、公正的法式和划定,建设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执法规则、本划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阻挡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冒犯国家执法,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治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加入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果真发表的研究结果存在抄袭、改动、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划定和学校划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果真场合治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小我私家、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结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划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水平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实、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法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倒霉决定之前,学校应当见告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见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置惩罚、处分决定以及处分见告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接纳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通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聚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正当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划定法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置惩罚、处分及解除处分质料,学校应认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划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凭据国家相关划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设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受理学生对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卖力人、职能部门卖力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卖力执法事务的相关机构卖力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执法、教育等方面专家加入。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措施,健全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的组成与事情规则,提供须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见告申诉人。情况庞大不能在划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卖力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须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法式等存在不妥,可以作出建议取消或变换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聚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置惩罚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置惩罚因对学校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凭据需要进行须要的视察。凭据审查结论,区别差异情况,划分作出下列处置惩罚: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法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逾越职权、违反上位规则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取消;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禁绝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换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划定以及学校划定的法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置惩罚、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置惩罚、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见告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盘算,但最长不得凌驾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划定,侵害其正当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执法规则和本划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视或者处置惩罚申诉、投诉历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事情人员有违反执法、规则及本划定的行为或者未凭据本划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划定,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应当责令纠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实时进行视察处置惩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执法和相关划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治理,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凭据本划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治理划定或者纪律处分划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实时向学生宣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凭据本划定,指导、检查和监视当地域高等学校的学生治理事情。

  第六十八条 本划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划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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