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 2026年9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宣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事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政会计陈诉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视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元,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单元。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其他单元,凭据国家统一的财政会计制度的划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式进行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执法、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尺度、项目目标等方面的划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置惩罚、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视,应当增强与纪检监察监视、巡视巡察监视、组织人事监视、人大监视、民主监视、行政监视、司法监视、财会监视、统计监视、出资人监视等种种监视领悟协同,健全信息相同、线索移交、措施配合、结果共享事情机制。
第八条 国家增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勉励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视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事情,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卖力本行政区域的审计事情,履行执法、规则和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卖力并陈诉事情,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执法、规则和审计机关的划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规模内开展审计事情,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体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罗:
(一)执法、规则;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事情计划;
(四)定员定额尺度;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审计机关凭据事情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审计事情。被聘请人员加入审计事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审计事情的划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治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元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元卖力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伉俪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元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元、审计事项、被审计单元卖力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卖力人决定;审计机关卖力人治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卖力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挂号陈诉制度。审计人员遇有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的,应当凭据划定挂号陈诉。具体措施由审计署制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卖力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卖力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随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卖力人;
(三)因康健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
(四)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体例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元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元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视的内容包罗:
(一)财政部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批复预算的情况,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体例的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凭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调治、拨付预算资金情况,使用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治基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财政治理体制,拨付和治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情况,以及治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财政部门治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送还情况;
(六)国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实行专项治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政府综合财政陈诉和部门财政陈诉;
(十)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与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十九条所称审计结果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治理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治理使用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治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机关依法接纳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革新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治理使用事情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陈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政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视。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审计结果陈诉,应当包罗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罗: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凌驾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罗:
(一)全部使用预算部署的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预算部署的资金,预算部署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凌驾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划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视;对前款划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元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视察。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包罗:
(一)全部使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治理或者受政府委托治理的公共资金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二)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相助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划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罗来源于境内外的钱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种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罗: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治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元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划定的审计法式、要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对预算治理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治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元进行专项审计视察。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凭据被审计单元的财政、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统领规模;不能凭据财政、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统领规模的,凭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统领规模。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统领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视。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凭据确定的审计统领规模进行审计监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元的内部审计事情,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被审计单元可以凭据内部审计事情的需要,加入依法建设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增强对内部审计事情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视察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诉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诉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执法、规则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元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划定,凭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政、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包罗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元卖力人应当对本单元提供资料的实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卖力,并作出书面允许。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元)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的年度收入预期目标,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向所属各单元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元的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事情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税务、财政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汇总体例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划定查询被审计单元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卖力人签发协助查询单元账户通知书;查询其他单元、小我私家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卖力人签发协助查询单元、小我私家存款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事情证件和协助查询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实时提供证明质料,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包罗: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划定享受国家补助、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划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划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划定封存被审计单元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卖力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质料或者接纳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凌驾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元卖力保管,被审计单元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划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宣布对被审计单元的审计、专项审计视察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宣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视察结果中,一并宣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陈诉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宣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视察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宣布的内容见告上市公司。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应当明确需要协助治理的事项和有关事情要求。有关机关应当凭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接纳有关措施、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审计事情,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法式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凭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事情重点,体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凭据划定法式报经批准。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见告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视察了解被审计单元的有关情况,体例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元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审计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包罗:
(一)治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元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治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视盘点、发函询证等要领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要领取得证明质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聚会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纪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元提供聚会会议纪录质料;
(四)纪录审计实施历程和查证结果。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视察取得的证明质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陈诉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元意见。被审计单元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陈诉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元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诉作须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元的书面意见和接纳情况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诉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凭据下列划定治理:
(一)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诉,内容主要包罗:被审计单元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分类提出的整改要求,革新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治理事情的建议;
(二)对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置惩罚、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置惩罚、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处置惩罚、处罚的,依法移送。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置惩罚、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陈诉。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元肩负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凭据审计机关划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凭据划定书面陈诉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元应当凭据财政治理体制和国家有关划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应当增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实时纠正并建设健全有关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元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时审核认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视。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划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换或者取消,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换或者取消的决定;审计决定被取消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划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看成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划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视察时,应当向被视察的地方、部门、单元出示专项审计视察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元应当接受视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视察中,被审计单元有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出具审计陈诉,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处置惩罚、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元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花样,由审计署划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元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划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视察、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对被审计单元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元提出处置惩罚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元、小我私家,拒不配合审计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
有前两款行为,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区别情况接纳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处置惩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区别情况接纳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划定的处置惩罚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元提出处置惩罚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行政规则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家划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处置惩罚、处罚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见告被审计单元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尺度由审计署划定。
第五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置惩罚建议以及移送的事项,有关主管机关、单元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元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进行审计监视作出的审计决定不平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见告被审计单元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被审计单元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治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治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见告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元,但延长的期限不得凌驾30日。
第五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划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元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见告被审计单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元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凭据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元提出处置惩罚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元;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元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罗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划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沐日的,以节沐日后的第一个事情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划定的其他期间以事情日盘算,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六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