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情况,调动学生自觉学习、高昂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民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建设与科学生长需要的及格人才,凭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通过优良学风班团体、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的建设、评审运动,推动学风、班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勤学习民风。
第三条各系要积极建设优良学风班团体,建设率不得少于全系班级总数的60%。
第四条评选坚持公正、公正、果真原则,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申报优良学风班团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遵守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偏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规则,学习气氛浓厚,学习结果良好。学习结果良好比率到达50%以上(含50%),及格率到达70%以上(含80%)。“学习结果良好”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即是80分,低于90分;“结果及格”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即是60分;
(三)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成员具有团队精神,相互资助,关系和气,体贴团体利益,注意维护班团体形象;
(五)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六)班委会积极开展各项康健向上的文体运动,组织宽大同学加入义务劳动、社会公益运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运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有事情热情,能团结和领导同学积极开展“创优”运动;
(八)班级受处分学生不凌驾本班级人数的10%。
第六条学校在优良学风班团体中评选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除具备优良学风班团体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在各项运动中体现突出,为学校、系争得荣誉,受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相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结果(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秀率高,优秀率到达10%以上(含10%),及格率到达80%以上(含80%)。“结果优秀”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即是90分;
(四)入党积极分子比率到达本班级学生人数的60%。
第七条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不得申报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班级成员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发现申报质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三)颁奖后发现获奖班级在参评当年有不切合获奖条件的情况,学生处将收回锦旗(奖牌),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发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八条未经建设的班级不得加入优良学风班团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的评选。
第三章评选法式和尺度
第九条申请建设优良学风班团体
(一)拟加入优良学风班团体评比的班级须于每年10月向所在系提出建设申请,填写《优良学风班团体建设申请表》,从申请被所在系接受之日起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为优良学风班团体的建设期;
(二)学生处须在每年11月审核并公示全部申请建设优良学风班团体的班级名单。
(三)学校建设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具体卖力评审事宜。
第十条优良学风班团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评选法式
(一)各系按要求将本系准备申报的优良学风班团体的相关质料呈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优良学风班团体申报质料进行审核,对达标班级进行公示;对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的申报质料进行初审,确定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候选班团体并公示;
(三)召开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评审大会,候选班团体代表使用PPT进行班团体建设现场陈述,由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评审委员会投票,现场宣布名次;
(四)学生治理部门公示投票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每年12月下旬,学校发文宣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申报优良学风班团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的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团体申请表》、《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申请表》、《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候选班团体汇总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质料。
第十二条被推荐为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的候选班团体须由两名任课教师(副教授职称以上)撰写推荐信,交一份先进团体事迹质料(电子、纸质稿)。
第四章奖励名额与措施
第十三条各系按本系优良学风班团体总数20%的比例推荐参评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不足一个即按1个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评审委员会凭据各系所推荐的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质料,以全校优良学风班团体总数8%的名额评选出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
第十五条“优良学风班团体”由学校发表锦旗,“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由学校发表奖牌。
第十六条学生处将收集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先进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予以协助宣传。
第十七条学生处从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团体中推荐部门班团体参评自治区级、国家级先进班团体。
第十八条参评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向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提出意见。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事情日内作出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措施中所称日期如在节沐日,则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事情日。
第二十条本措施由学生处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201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