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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治理相关制度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治理措施

宣布时间 : 2025-04-18 09:32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治理措施

国科发基〔2017〕2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实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罗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动的种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治理单元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治理单元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治理的法人单元。

本措施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划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治理单元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元、小我私家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小我私家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生长提供支撑保障。执法规则另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对外开放,应切合国家的有关划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统一治理、切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划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切合羁系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元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运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牵头卖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治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事情;

(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尺度规范;

(3)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治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指导治理单元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4)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事情。

第八条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事情,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事情;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治理单元通事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凭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设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勉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元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审核所属治理单元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视指导本部门所属治理单元的开放共享事情;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治理单元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凭据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事情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事情。

第十条 治理单元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2)建设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4)增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事情,并接受社会监视。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治理单元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将切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凭据统一尺度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报送接纳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治理单元应凭据统一的尺度规范建设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统一治理,宣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治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尺度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治理单元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存案。

第十三条 治理单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条约,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置惩罚等事项。

第十四条 治理单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凭据成本赔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用度,开放服务收费尺度应接纳适当方式向社会宣布。行政事业单元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 治理单元要建设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纪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一条划定治理。

第十六条 治理单元应建设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治理单元应当建设知识产权治理事情机制,掩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历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治理单元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考核和赏罚

第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凭据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尺度和措施,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事情,在国家网络治理平台上宣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凭据科研设施与仪器差异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切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接纳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治理单元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治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治理单元,部署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治理单元开放共享积极性。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事情,制止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治理单元,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果真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接纳核减治理单元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禁绝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力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划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治理单元也可以在单元内部调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凭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治理划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