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治理相关制度
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措施(试行)
宣布时间 : 2025-04-18 09:39
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措施(试行)
国科发基〔2018〕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主管单元,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统一治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0日
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革新的要求,凭据“简化法式、优化羁系”的原则,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是指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用以实现科研仪器配置、治理、服务、监视、评价的统一开放的网络治理平台。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统一治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羁系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羁系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措施治理。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治理单元”,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治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元。
治理单元应建设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制度和开放共享台账,真实准确纪录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的情况;在不涉密条件下,凭据数据报送规范如实向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报送治理单元基本信息(包罗变换情况)、开放共享治理制度信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共享服务纪录以及开放共享台账(模板)等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开放共享”,是指治理单元凭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划定,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元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运动。
治理单元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本措施第二章划定治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科技部卖力建设和运行国家网络治理平台,制定宣布数据报送规范,指导治理单元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凭据数据报送规范向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国家网络治理平台向中国电子口岸实时传输治理单元报送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指导各直属海关按划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监视治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卖力审核确认本部门、当地域治理的治理单元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监视指导治理单元如实、准确、定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开放共享法式
第九条 治理单元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划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治理单元切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按浅易法式治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一)已建设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治理制度;
(二)已建设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模板),允许完整纪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工具等情况信息;
(三)已凭据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四)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划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治理单元申请适用浅易法式的,应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治理单元适用浅易法式申请表》(花样见附件1)。
主管海关自接受治理单元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对照国家网络治理平台传输的治理单元报送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切合适用浅易法式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适用浅易法式通知书》(花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
自海关出具《通知书》之日起,治理单元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治理单元应将《通知书》编号,实时上传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适用浅易法式的治理单元,可不必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已适用浅易法式的治理单元,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本通知第十六条划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或者泛起本通知第十条(四)情形的,暂停适用浅易法式。治理单元应将主管海关出具的《暂停适用浅易法式见告书》(花样见附件3)编号,实时上传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治理单元整改后切合适用浅易法式条件的,可以向主管海关重新申请适用浅易法式。
第十三条 对于治理单元未申请适用浅易法式的,经主管海关审核不切合适用浅易法式条件的,暂停治理单元适用浅易法式的,以及治理单元主动申请不再适用浅易法式的(以下简称“非适用浅易法式的”),治理单元应凭据现行划定,在每次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治理单元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治理单元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实时上传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第十四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元,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元使用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治理单元可以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元使用,并在使用结束后实时运回本单元。治理单元应将海关审核同意文件的编号,实时上传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第十五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当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运动。治理单元确需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应按划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适用浅易法式的,治理单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纪录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非适用浅易法式的,治理单元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服务纪录报送至国家网络治理平台。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治理。治理单元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元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治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陈诉。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增强对本部门、当地域治理的治理单元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监视,将治理单元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时性和开放共享台账实际运行情况等纳入对治理单元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主管部门发现治理单元存在应报未报、报送信息不完整不实时,以及开放共享台账纪录禁绝确的,应督促治理单元限期整改,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治理单元整改情况实时见告有关直属海关。
第十九条 科技部将治理单元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报送质量、开放共享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治理单元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以国家网络治理平台传输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为基础,增强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抽查监视。
对治理单元违反划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凭据相关划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海关总署卖力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8年12月 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