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宁静治理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
宣布时间 : 2025-04-18 09: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宁静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和治理事情,凭据《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批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物或者中间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措施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宁静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宁静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宁静许可证。
第四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事情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羁系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指导、监视全国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治理。
第六条 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将其卖力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事情,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事情,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宣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羁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事情,不得委托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规模内,以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实施。
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通告。
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执法结果卖力。
第二章 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结构、计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工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和结构;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切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划定;
(三)总体结构切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修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尺度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切合本条第一款划定条件外,还应当切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宁静设施、设备、工艺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划定资质的单元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羁系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元设计;
(二)不得接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宁静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海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宁静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羁系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宁静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离开设置,并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切合有关尺度规范的划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部署必须适用同一尺度的划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划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宁静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设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凭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宁静生产规章制度:
(一)宁静生产例会等宁静生产聚会会议制度;
(二)宁静投入保障制度;
(三)宁静生产赏罚制度;
(四)宁静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
(七)宁静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宁静治理制度;
(九)变换治理制度;
(十)应急治理制度;
(十一)生产宁静事故或者重大事件治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治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宁静治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宁静治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制度;
(十六)职业康健相关治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治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治理制度;
(十九)宁静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物的危险性体例岗位操作宁静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卖力人、分管宁静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运动相适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依法加入宁静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及格,取得宁静及格证书。
企业分管宁静卖力人、分管生产卖力人、分管技术卖力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宁静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宁静类注册宁静工程师从事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经专门的宁静技术培训并考核及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划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宁静教育培训及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凭据国家划定提取与宁静生产有关的用度,并保证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划定资质的宁静评价机构进行宁静评价,并凭据宁静评价陈诉的意见对存在的宁静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挂号,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罗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切合下列应急治理要求:
(一)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体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存案;
(二)建设应抢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设应抢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抢救援人员。
(三)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切合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关闭防化服;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切合本章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还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其他宁静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划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竣工验收通事后10个事情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卖力:
(一)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宁静生产责任制文件,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宁静规程清单;
(三)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卖力人、分管宁静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及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宁静生产有关的用度提取和使用情况陈诉,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宁静生产用度提取和使用划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质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的存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挂号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批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宁静评价陈诉;
(十一)竣工验收陈诉;
(十二)应抢救援组织或者应抢救援人员,以及应抢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存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即时见告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规模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就地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就地见告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出具补正见告书,一次见告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凭据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质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事情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事情人员应当如实提泛起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历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本条划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换主要卖力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换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换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换主要卖力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卖力人经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及格后发表的宁静及格
证复制件;
(三)变换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质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换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治理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手续。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换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换证明质料报实施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物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宁静生产发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宁静评价,并对宁静评价陈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换申请,提交宁静评价陈诉。实施机关凭据本措施第三十条的划定治理变换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竣工验收陈诉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凭据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划定治理变换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措施第二十五条划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凭据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划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切合下列条件的,其宁静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划定的文件、资料,直接治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和本措施的;
(二)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后,增强日常宁静生产治理,未降低宁静生产条件,并到达宁静生产尺度化品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划分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卖力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规模、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规模”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规模”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换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稳定,载明变换日期。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宁静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宁静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依照本措施和有关宁静生产行政许可的执法、规则划定,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事情人员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及其监视治理事情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增强对宁静生产许可证的监视治理,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许可证档案治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取消已经发表的宁静生产许可证:
(一)逾越职权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措施划定的法式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宁静生产许可证:
(一)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运动的;
(三)宁静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取消的;
(四)宁静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宁静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宣布通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发表和治理情况报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
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切合本措施第二章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企业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动,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三)发现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措施第二章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置惩罚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措施划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实时依法处置惩罚的;
(五)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和监视治理事情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宁静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措施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宁静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宁静生产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宁静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治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治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措施第四十五条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卖力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换或者新增产物、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宁静生产发生重大影响,未凭据本措施第三十条划定的时限提出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宁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竣工验收及格后,未凭据本措施第三十二条划定的时限提出宁静生产许可证变换申请而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表宁静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取消其宁静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宁静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宁静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置惩罚: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宁静评价运动的;
(二)宁静评价陈诉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宁静评价陈诉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划定从事宁静评价运动的。
第五十一条肩负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肩负连带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决定。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措施。购置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罗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情况掩护、卫生、质量监视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宣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物,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物为下一个生产历程加入化学反映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运动场所,包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五十五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的文书、宁静生产许可证的花样、内容和编号措施,由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另行划定。
第五十六条 省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宁静生产许可证发表治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存案。
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宣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