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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划定-PA视讯·(中国)官方网站 | 官方认证的真人视讯与百家乐平台实验治理中心

实验室宁静治理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划定

宣布时间 : 2025-04-18 09:5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视治理暂行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宁静监视治理,防止和淘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挂号建档、存案、核销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划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宁静监视治理,不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凭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尺度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是或者凌驾临界量的单元(包罗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是本单元重大危险源宁静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的重大危险源宁静治理事情卖力,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宁静生产所必须的宁静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宁静监视治理实行属地羁系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尺度和本划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宁静监视治理。

第六条 国家勉励危险化学品单元接纳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宁静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宁静羁系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尺度,对本单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纪录辨识历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宁静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品级。危险化学品单元可以组织本单元的注册宁静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宁静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宁静评价机构进行宁静评估。

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危险化学品单元需要进行宁静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宁静评估可以与本单元的宁静评价一起进行,以宁静评价陈诉取代宁静评估陈诉,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宁静评估。

重大危险源凭据其危险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要领由本划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宁静评价机构,凭据有关尺度的划定接纳定量风险评价要领进行宁静评估,确定小我私家和社会风险值:

(一)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划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即是1的;

(二)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划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即是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宁静评估陈诉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罗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水平;

(四)小我私家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要领);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切合性分析;

(七)宁静治理措施、宁静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元以宁静评价陈诉取代宁静评估陈诉的,其宁静评价陈诉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切合本条第一款划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宁静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宁静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水平的;

(四)外界生产宁静情况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水平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宁静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宁静评估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宁静治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并接纳有效措施保证其获得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凭据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凭据下列要求建设健全宁静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中断收罗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纪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效;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效。纪录的电子数据的生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宁静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宁静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宁静监测监控系统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划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小我私家和社会风险值,不得凌驾本划定附件2列示的小我私家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尺度。

凌驾小我私家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尺度的,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接纳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宁静设施和宁静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宁静设施和宁静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调养、检测应看成好纪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要害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宁静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实时接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磨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实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宁静操作技术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宁静操作技术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结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见告可能受影响的单元、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抢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抢救援人员,配备须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抢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域涉及本单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凭据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陈诉,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实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实时、逐项进行挂号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罗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纪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部署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及宁静操作规程;

(六)宁静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陈诉;

(八)宁静评估陈诉或者宁静评价陈诉;

(九)重大危险源要害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宁静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宁静评估陈诉或者宁静评价陈诉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存案申请表,连同本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质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划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案质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存案质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泛起本划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实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重新存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宁静评估和分级、挂号建档事情,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增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宁静评价或者宁静评估不再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元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宁静评价陈诉或者宁静评估陈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切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切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见告申请单元。须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质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质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元的监视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元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宁静评估及分级、挂号建档、存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体例、核销和宁静治理事情。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视检查应当包罗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及宁静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宁静评估、挂号建档、存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宁静设施和宁静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调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体例、评审、存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宁静培训教育情况;

(七)宁静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抢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保证宁静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增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视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元、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宁静距离。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本划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宁静评估或者宁静评价的;

(二)未凭据本划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挂号建档的;

(三)未凭据本划定及相关尺度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宁静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尺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凭据本划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要害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凭据本划定建设应抢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抢救援人员,以及配备须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凭据本划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结果、应急措施等信息见告可能受影响的单元、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凭据本划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凭据本划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宁静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接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肩负检测、检验、宁静评价事情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元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