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宁静治理相关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2015修正)
宣布时间 : 2025-04-18 10:44
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宁静羁系总局令第30号宣布,凭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宁静羁系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凭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宁静羁系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事情,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水平,防止和淘汰伤亡事故,凭据《宁静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视治理事情,适用本划定。
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宁静康健及设备、设施的宁静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规模由特种作业目录划定。
本划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凌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康健及格,并无故障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备须要的宁静技术知识与技术;
(五)相应特种作业划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切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划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宁静技术培训并考核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事情实行统一羁系、分级实施、教考疏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宁静羁系总局)指导、监视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事情,卖力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事情。
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视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事情,卖力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事情。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事情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均有权向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宁静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结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加入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具备宁静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宁静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宁静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委托具备宁静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元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的,保证宁静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元卖力。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部署,并凭据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要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罗考试和审核两部门。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卖力;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卖力。
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划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尺度,并建设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应当凭据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尺度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加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元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罗宁静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门。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加入相应的宁静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肩负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元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相应的治理制度,并宣布收费尺度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肩负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元,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事情日内宣布考试结果。
第十六条 切合本划定第四条划定并经考试及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治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及格证明等质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质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就地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就地作出受理决定;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要求的,应当就地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视为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事情。切合条件的,发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切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宁静羁系总局统一式样、尺度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纪录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元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健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宁静培训考试及格纪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凭据前款的划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加入须要的宁静培训并考试及格。
宁静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执法、规则、尺度、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完成复审事情。复审及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挂号,予以确认;不及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及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发表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康健体检不及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结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宁静生产羁系监察部门监视检查的;
(五)未按划定加入宁静培训,或者考试不及格的;
(六)具有本划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划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切合本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凭据本划定经重新宁静培训考试及格后,再治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及格,或者未定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凭据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事情,接受社会的监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检查,发现其具有本划定第三十条划定情形的,实时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凭据有关划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元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设特种作业人员治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元和社会民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实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凌驾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宁静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纪录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划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取消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及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划分向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陈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增强对本单元特种作业人员的治理,建设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事情和日常的检查事情。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条约期满后变换事情单元的,原事情单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未建设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宁静事故的特别划定》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卖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事情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宁静羁系总局、煤矿安监局存案。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宣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措施》(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事情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验、革新、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事情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验、革新、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事情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验、革新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种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验、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要领对质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宁静监察条例》划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要领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质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掩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质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罗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修建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种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验、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修建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种种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元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置惩罚、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治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物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修建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元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宁静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置惩罚,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宁静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宁静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宁静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宁静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宁静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事情,卖力统领规模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划定填写种种纪录,实时处置惩罚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宁静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宁静监视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宁静设施和宁静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置惩罚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卖力巡检和运行纪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罗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事情面、掘进事情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事情,卖力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纪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宁静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历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事情宁静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事情宁静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事情宁静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历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宁静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宁静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宁静监视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宁静设施和宁静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置惩罚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卖力巡检和运行纪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罗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置惩罚,保证机电设备宁静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宁静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历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宁静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验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宁静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历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映获得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接纳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映、精馏疏散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映、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接纳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映、重氮盐后处置惩罚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淆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淆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映、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映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映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淆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映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映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映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映,N-烷基化反映,O-烷基化反映等工艺历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宁静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淆、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破坏、配药、混淆、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物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物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堆栈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宁静羁系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