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事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对政治协商事情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事情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做好政治协商事情的基本遵循。制定《条例》,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牢固和生长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准确掌握政治协商的定位,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事情的制度体系和事情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偏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基础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玉成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强大协力。各地域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陈诉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事情条例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党对政治协商事情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事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牢固和生长爱国统一战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目标、经济社会生长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事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和革新统一战线事情的重要思想、关于增强和革新人民政协事情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事情的制度体系和事情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凝聚起配合奋斗的力量。
第五条 政治协商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
(四)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党中央对政治协商事情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制定政治协商事情大政目标,研究决定事关政治协商事情全局和久远生长的重大事项,保证政治协商始终坚持正确政治偏向。
党中央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全国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章程》和有关划定做好政治协商事情。
第七条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事情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事情;
(二)把政治协商事情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实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事情中的重要问题;
(三)凭据划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事情;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事情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陈诉政党协商事情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事情。
第九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事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事情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事情;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陈诉制度,重要协商运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实时向党委陈诉;
(三)增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事情。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工具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加入政党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工具是加入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罗: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执法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规则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相助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列入政协全体聚会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
(二)国家目标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增强对政治协商运动的研究部署,统筹部署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运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聚会会议审议通事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第十六条 凭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生长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结果,为协商运动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凭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事情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卖力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年度协商议题部署,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聚会会议确定,并凭据法式审议通事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凭据事情需要,可以部署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流意见,配合进行研究。重要调研结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运动具体事情方案应当凭据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议题涉及的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措施等书面质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加入协商的各方参阅。
第五章 政治协商运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凭据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合理运用协商形式,保证协商运动有序开展。
在政治协商运动中,应当勉励和支持加入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增强互动交流,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气氛。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
(一)聚会会议协商。党委卖力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党委卖力同志可以凭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卖力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配合体贴的问题劈面相同情况、交流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卖力同志约请,个体听取意见。
(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卖力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支持政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一)全体聚会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应邀出席全国政协全体聚会会议,同委员共商国是;地方党委卖力同志等应邀出席地方政协全体聚会会议,加入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卖力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并作陈诉,听取意见并凭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
(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卖力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卖力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
(四)协商座谈会。凭据情况接纳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卖力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卖力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
第六章 政治协商结果运用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治理,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健全政治协商结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结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治理,治理情况凭据划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党组凭据划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运动结果,重要协商运动结果报送党委。党委和政府卖力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结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增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
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政治协商事情机制,支持和推动有关单元和部门加入政治协商有关事情。
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事情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缔造条件。
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元的党组(党委)为本单元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加入政治协商缔造有利条件,提供须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党委卖力同志开展考察调研,凭据事情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卖力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凭据事情需要向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事情聚会会议、加入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
第二十九条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加入国家目标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部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