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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事情条例
2019-06-11 08:37  

中国共产党党校事情条例

(2008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生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事情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党校事情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生长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事情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治理,切实增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事情大局,凭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辛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生长纪律和党校教育纪律,针对干部生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海内泛起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肩负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结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目标、政策的宣传;

(五)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划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海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相助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看法、要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视察研究,善于分析解决革新生长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础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辛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事情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划分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凭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罗:

(一)转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事情纳入党委整体事情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定期研究解决党校革新和生长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入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设健全党政卖力同志到党校授课、作陈诉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事情,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事情聚会会议,交流经验,部署事情。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事情,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事情由校长或主持日常事情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事情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卖力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罗: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事情的目标、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革新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措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下级党委党校事情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事情进行协和谐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聚会会议,相同信息,总结经验,研究事情。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罗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种种班次的学制凭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凭据干部轮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下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凭据中心事情的需要,在党校举办种种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工具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相助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主干为工具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增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划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凭据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及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划定加入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到达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实时补训。补训及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治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事情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事情,党校一切事情都要围绕教学事情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结构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生长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结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掌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庞大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看法和革新作风为重点增强学员的党性修养。凭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停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结构。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凭据分类别、分条理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差异定位及条理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部署。

培训班的教学凭据任职需要,系统部署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事情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事情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条理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革新客观世界与革新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看法,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串于党校教学全历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鼎力大举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教学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要领。充实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增强教学的组织治理,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设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增强党校教学科研事情、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海内外学科生长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增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事情,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凭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实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结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设与教学结构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尺度,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增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治理和指导。建设健全研究生学位事情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视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鼎力大举增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事情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事情,要密切关注海内外形势的生长变化,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事情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勉励刻苦钻研、斗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事情要面向社会,增强与实际事情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相助和交流,建设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治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增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实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卖力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结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事情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生长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效、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缔造条件,不停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书单元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结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学员治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治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凭据增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治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治理制度,革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治理包罗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治理、组织治理和生活治理。学习治理要充实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治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治理要提倡艰辛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运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串于学员治理全历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卖力学员治理事情。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此外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设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治理部门指导下开展事情。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元和党校要增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治理、严格监视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生长的要害。要凭据教学科研、行政治理、后勤服务事情的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事情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目标、政策,专业知识富厚,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视察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要领,具有胜任党校教学事情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增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要领上积极探索、斗胆创新的宽松情况;引进学术界高条理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凭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富厚、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教学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治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规模的部门,其事情人员的人事和人为等治理凭据公务员的相关执法规则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规模的部门,其事情人员执行事业单元专业技术职务、人事人为等治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划定的有关教师的种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法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资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事情,建设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事情

第五十条 党校建设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增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卖力人开展事情,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下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元党员行政卖力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元较多的机关党的下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凭据党章和有关划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治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治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事情的重要保障。建设健全行政、后勤事情的各项规章制度,凭据治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须要的革新,提高治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事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事情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事情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事情、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辛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人为福利和其他待遇稳定。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元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与监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元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视、群众监视和社会监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划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元,应给予批评并提出革新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副省级都市的市委党校,凭据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宣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事情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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