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主治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加入民主治理和监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条约、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生长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革新、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革新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陈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事情、财政事情、工会事情陈诉以及其他专项事情陈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赏罚措施;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治理情况陈诉。